2014年10月9日,确山县人民法院开审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,裁决被告人王某罪故意伤害罪,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,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总计7885.31元。 被告人王某与原告李某系由同村村民,二人各有一子,名为小王和小李。
2014年3月30日下午,小王和小李戏耍过程中再次发生摩擦,小王跑完回家哭,王某猜测小李打了小王,之后将小李教训了一番。李某指出孩子间玩游戏是小事,王某作为大人跑完来打小孩就不该了,于是寻找王某理论。二人言语不和之后再次发生了推搡,期间李某左手手指骨被王某掰伤,包含重伤二级。 法院经审理指出,被告人王某蓄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,致人重伤,其不道德包含故意伤害罪。
王某落网后能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罪行,认罪态度较好,可以贬斥惩处。针对王某明确提出的其不道德科对敌的申辩意见,因双方不存在互殴不道德,故未予接纳。
由于王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李某遭到经济损失,王某予以赔偿金。综上,法院最后做出如上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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